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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颂: 第9章 直觉(2/4)

审判长继续道:“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将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双方是否确认收到。”

    “收到。”

    “收到。”

    审判长道:“……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不申请。”

    接着,按照流程,万良辰宣读了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了事实和理由。

    被告答辩。

    之后,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之后,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坦白来说,万良辰心知这个案件的证据并不充分。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运输合同,原告也按照约定每月定期向被告发出了电子对账单,但被告均未回应,而且原告开具的发票也是现场直接递交给被告的工作人员,并未留下签收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收到发票的证据。

    被告又当庭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用来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发生了股权转让,接手公司的股东并不清楚之前合同履行的情况。

    要想获胜,十分困难。

    法庭调查似乎陷入了僵局。

    陈雁秋心道:“既然是被告跟原告签的合同,被告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股东发生变动,也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

    审判长皱了皱眉,看了看万良辰,奈的道:“请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万良辰下意识想直接说《股权转让协议》与本案关。

    但多年来练就的专业素养要求他务必认真对待对方提交的任何一份看似用的证据。

    万良辰向审判长请求道:“尊敬的审判长,因为被告是当庭提交的证据,原告需要3-5分钟通览之后才能发表有效的质证意见。”

    审判长点了点头。

    陈雁秋有些不解,为何对关证据的证据看的如此认真,细致。

    只见万良辰快速的用目光扫过一行行文字,一页又一页,眼看3分钟过去了。

    两个陪审员似乎有些不耐烦。

    审判长正要开口催促万良辰赶紧发表质证意见时,万良辰朗声道:“请书记员记录,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原告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涉案运输合同由原、被告双方签订,论股权如何变更,被告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判长有些失望。

    只听万良辰继续道:“……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恰恰证明被告已经确认尚欠原告服务费的事实,而且被告的新股东对该欠款事实是明知的、认可的。”

    嗯?

    “请各位翻到《股权转让协议》第6页,注意第27条第2点,该条款约定‘甲乙双方同意,目标公司收到……支付的补贴款后,优先支付……拖欠的……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285万元’,提请法庭注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09年5月底,上述金额加上原告主张的2009年6月服务费3万元之后的金额,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3148万元基本一致,因此,原告认为,该处的‘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指的就是原告。”

    审判长显然有些没想到,看向被告席道:“被告代理人,你方是否拖欠其他名称中包括‘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公司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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